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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1年9月3日,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新乐路 41 号 606 室。
规模:占地面积2480m2、建筑面积2480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从事监控摄像机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监控摄像机240万个。主要设备有注塑机(卧式)42 台、混料机 2 台、破碎机 2 台、磨床 2 台等(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新乐路 41 号 606 室(北纬:22°46′57.253″,东经:113°46′39.806″),是由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于2021年5月委托东莞市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21】2891号。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25%。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监测针对生活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内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东环建〔2021〕2891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全部使用低挥发性原料,严格控制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执行。注塑工序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 合 成 树 脂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落实了有效的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分别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执行相关环保标准(详见:《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监测报告SP20210809(1015)-02》)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13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浓度标准。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其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臭气浓度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空压机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优化设备布局,将高噪声设备置于独立车间内,并远离敏感点,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适时添加润滑油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监测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废监测结果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六、验收结论
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同意我单位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和日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